第六十条 电信、金融、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,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,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、停业整顿、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、吊销业务许可或者营业执照,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:
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确认,对经确认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,按程序向社会公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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